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944年,英国出台《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残疾人。这是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日本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残疾人,公共企业须雇用1.9%,国家和地方官厅及公共机关须雇用2%,300人以上私立单位须雇用5%。雇用重残者以一代二。
美国要求各企业必须按3%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德国规定15人以上企业必须安排6%残疾人。
奥地利规定,所有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每用20个职工须安排1个残疾人。
荷兰按重工业、轻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分别规定按3%至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
土耳其规定,100人以下和100人以上企业分别按1%和2%比例安排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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