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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来源:搏爱招聘 时间:2011-06-01 作者:搏爱招聘 浏览量: 527
2001年,市残联制定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北京市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更多的残疾人通过培训实现了就业,同时一大批技能人才在全国、国际竞赛中取得好成绩,首都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更多的残疾人“能工巧匠”。但是,随着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北京市就业形势的变化,原有的残疾人培训政策不能适应新形势培训工作要求。一是原政策中规定的培训形式比较单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仅对补贴培训费用做出了规定,没有对免费培训的范围做出规定;二是原政策中规定的补贴方式比较单一,补贴力度不够大。《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没有对新形势下残联与用工单位合作培训以及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原政策对残疾人参加培训的补贴力度偏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培训工作的开展。

  新制定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与原政策《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相比最大的变化:一是规定了残疾人免费参加培训的范围。即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培训都属于免费培训。二是重点加大了对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培训力度。城镇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可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残疾人参加免费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每年可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一次培训补贴。以鼓励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三是在职残疾人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培训补贴。在职残疾人除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外,再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训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现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50%给予补贴。以鼓励残疾人稳定就业和转岗择业。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这一新政策实施后,全市每年将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约1000万元,惠及残疾人达8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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