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与原政策《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相比最大的变化:一是规定了残疾人免费参加培训的范围。即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培训都属于免费培训。二是重点加大了对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培训力度。城镇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可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残疾人参加免费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每年可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一次培训补贴。以鼓励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三是在职残疾人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培训补贴。在职残疾人除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外,再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训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现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50%给予补贴。以鼓励残疾人稳定就业和转岗择业。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这一新政策实施后,全市每年将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约1000万元,惠及残疾人达8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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