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首个《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调查发现,在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仅0.39%,最低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1月13日《京华时报》)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残疾人来说,就业更是安身立命的基本权益。拥有工作,才能有尊严地生活,才有幸福可言。统计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8300多万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约有3200万,但他们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
让残疾人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不仅是残疾人群体的真诚渴望,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从《残疾人保障法》到《就业促进法》再到《残疾人就业条例》,已明确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轨道,比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机关事业单位更应该做好表率。一方面,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当机关事业单位遵纪守法,能够发挥积极的示范效应。但是从相关调查报告看,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并不乐意招录残疾人,一些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的比例仅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不乐意招录残疾人,原因林林总总,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动力和压力,即便不招录残疾人,也不会付出应有代价。此外,还与制度存在缺陷有关。比如,《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财大气粗的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是毛毛雨,于是它们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捍卫残疾人就业权,捍卫法律尊严,就应该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遵守则应付出不小成本。正如相关报告所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若未履行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法定义务应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处分等,以保障残疾人当公务员的权利。
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已经立法保障残疾人实质性就业。去年11月,北京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而不是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罚款交钱了事。日前,北京市副市长表示,公务员招录时,残疾人将与非残疾人享受同样招录政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残疾人)”。如此种种,对残疾人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这种有益的举措应推而广之。
《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强调:人人享有尊严和正义。残疾人是折翼天使,他们在受教育和就业上多一些绿色通道和平等机会,不仅能够提升他们的生存尊严,还能够提升整个社会的尊严指数和正义力量。但愿有更多的机关事业单位能够尊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遵纪守法了,才能更有资本遏制社会上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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